案情摘要
陈某,女,系某家具厂打包工,2019年9月某天21时许,骑电动自行车下班途中,因避让突然窜出的无主狗摔倒受伤,造成左胫骨平台骨折、软组织擦伤。陈某认为其下班途中不慎摔倒是无主狗突然窜出造成的,本人不承担责任,受伤情况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工伤认定情形,于2020年9月向社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认定结果
社保部门经调查核实,认为陈某受伤情况不符合她所说的工伤认定情形,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职工不服,起诉至法院。经审理,一审法院认定社保局不认定工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了职工的诉讼请求。职工不服上诉至中级法院,经审理,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争议焦点
社保部门依法受理申请并调查核实后,发现陈某既没有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也没有提交事故发生时的车况、车速、事发地路面情况、光线明暗等事实材料,最终不能证明她下班途中发生单方交通事故系非本人主要责任造成的。
焦点评析
案件争议的焦点主要是对于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的责任判定。在实际工作中,大部分因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到伤害,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在提出申请时,都提供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但也有部分职工个人保护意识较差,发生单方事故后没有及时报警或保留事故发生的相关证据材料,也没有及时向有侵权行为的第三方主张民事赔偿权利,经调查核实,不能证明他们受到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
为避免此类争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注意:第一,要充分理解和掌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该条款只针对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可以认定为工伤,并不是所有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都可以认定为工伤,且“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应当以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者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
第二,职工应增强交通安全和证据保护意识。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应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警,由交通管理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其中同等责任以上交通事故除了正常的交通事故理赔之外还可以向劳动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第三,用人单位应增强用工风险防范意识。积极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一旦职工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而受到伤害,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并及时享受相关工伤待遇。
职工骑电动自行车下班途中 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并受伤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责编: 蒋彩婷